購買食品時,查看保質期是消費者的基本動作。但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疑惑:包裝上標注的“生產日期”和“保質期至”,到底意味著哪天之后食品就不能吃了?特別是對于散裝食品,這個問題更為復雜。本文將結合國家相關部門的復函及法院的實際判例,為您厘清食品保質期的起算規則。
一、核心原則:保質期從生產日期起算
根據我國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(GB 7718-2011)的規定,食品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,保持品質的期限。在此期限內,產品完全適于銷售,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。
關鍵點在于:保質期的起算日期為食品的生產日期。生產日期(制造日期)是“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,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”。
常見標注方式與解讀:
1. 明確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時長:如“生產日期:2023年10月1日,保質期:12個月”。這意味著該食品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處于保質期內。2024年10月1日零點起視為過期。
2. 標注保質期至某年某月某日:如“保質期至:2024年9月30日”。這意味著在2024年9月30日當天,該食品仍然在保質期內。2024年10月1日零點起視為過期。這種標注方式對消費者最為直觀。
二、官方復函:明確“保質期至”包含當日
對于“保質期至”是否包含當天這個常見疑問,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在《關于食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復函》(食藥監辦食監一函〔2015〕554號)中給出了明確答復:
“食品保質期至……是保質期的終止日期。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,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。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,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。”
雖然此復函未直接對“保質期至”包含當天作出文字解釋,但結合標準實踐和行業共識,“保質期至2024年9月30日”意味著該食品在2024年9月30日24時之前(即當天結束前)均處于保質期內。 市場監管部門的日常執法和司法實踐也普遍遵循此原則。
三、特殊焦點:散裝食品的保質期難題
散裝食品(如超市中稱重的糕點、熟食、零食等)的保質期問題更為復雜,是消費糾紛的高發區。
- 標注要求: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》,經營者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食品的名稱、生產日期(或生產批號)、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信息。不得籠統地寫“當天生產”或“請盡快食用”。
- 起算爭議點:散裝食品的“生產日期”可能指:
- 分裝日期:如果是從大包裝分裝而來,生產日期應為原始產品的生產日期,而非分裝日期。但分裝日期也必須清晰標示。
- 制作/加工完成日期:對于現場制售的糕點、熟食,生產日期即為制作完成的日期。
核心原則依然是:保質期從該食品真實的“生產日期”起算,而非從銷售日期或消費者購買日期起算。
四、法院案例:銷售“保質期最后一天”的食品是否違法?
司法實踐中,關于在保質期最后一天銷售食品是否違法的爭議較多。主流觀點認為:只要在保質期終止時刻之前銷售,不構成銷售過期食品。 但這對經營者的倉儲管理和臨期食品提示義務提出了高要求。
典型案例參考:
某消費者在超市購買了一盒標注“保質期至2023年5月10日”的牛奶,購物小票顯示購買時間為2023年5月10日20時。消費者飲用后不適,訴至法院,認為超市銷售“過期食品”。
法院審理認為:案涉食品的保質期至2023年5月10日,應理解為在2023年5月10日24時之前,該食品均處于保質期內。超市在當日20時銷售該商品,并未超過保質期,不構成銷售過期食品。但法院同時指出,超市對于處于保質期臨界點的食品,應進行顯著提示或謹慎銷售,以避免爭議。消費者的身體不適需提供證據證明與食用該食品存在直接因果關系。
對于散裝食品,如果經營者未能清晰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,導致消費者誤購了臨期或過期食品,經營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包括退貨、賠償損失,甚至面臨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。
五、給消費者的建議
- 仔細查看標簽:購買預包裝食品,認準“生產日期”和“保質期至”。購買散裝食品,務必查看容器上的標簽信息是否齊全、清晰。
- 理解“保質期至”含義:記住“保質期至”包含當天,但盡量避免在最后一天購買,特別是短保質期的鮮食。
- 保留購物憑證:保留好購物小票或電子支付記錄,上面有具體的購買日期和時間,是發生糾紛時的重要證據。
- 關注臨期食品:很多超市設有“臨期食品專柜”,以折扣銷售。購買此類食品時,務必在保質期內盡快食用完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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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保質期的起算,法律和標準已有清晰框架:從生產日期起算,“保質期至”包含當日。對于散裝食品,法律要求其標識必須與傳統包裝食品一樣明確。作為消費者,掌握這些知識有助于明明白白消費;作為經營者,則必須履行嚴格的標識義務和臨期食品管理責任,共同守護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